欢迎访问 江苏天玺律师事务所 官方网站! 咨询服务热线:025-84233959
Logo
经典案例
联系方式
电话:025-84233959/84233989
传真:025-84860212
手机:13915984493(陈主任)br>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童卫路4号619室
邮编:210014
案例详情 Home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经典案例 >> 经典案例 >> 案例详情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15-06-01   阅读:2206次

        2012年,被告李某联系案外人甘某,协商找人加工塑钢门窗事宜,案外人甘某遂找到原告赵某,要约其承接塑钢门窗加工业务。2012年5月7日,原告赵某(乙方)与案外人甘某(甲方)签订《塑钢加工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加工、安装塑钢窗及铝合金门窗约7000平方米。甲方提供塑钢、铝合金原料及门窗附件交货至乙方生产车间。协议内容为:乙方新购买的塑钢加工设备进工厂,经甲方确认属实后生效,有效期为门窗生产安装结束为止。原告赵某说2012年5月10日为履行上述协议,自己向他人购买了塑钢加工设备,后《塑钢加工合同》中约定的加工协议标的未履行。2012年12月16日,原告赵某与案外人甘某等人找到被告李某,要求其赔偿未能履行《塑钢加工合同》损失。被告李某在原告等人的胁迫下,向原告赵某出具《保证》一份,内容为“春节前保证将设备以不低于人民币贰万元处理掉,具体时间为2013年3月27日前,如处理不掉,先由本人垫付贰万元,剩余款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给赵某做活补偿,如机械处理不了,在2013年4月30日前没有给赵某活干,由本人垫付壹万五千元整,机械归本人。如到期不兑现,一切后果自负。赔偿损失伍仟元整。保证人李某。见证人甘某。”后被告李某未能按照上述“保证”履行,原告赵某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某赔偿其损失4万元。
原审法院判决结果: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加工承揽合同,系原告赵某与案外人甘某之间所签订,合同当事人系原告赵某与案外人甘某,加工承揽合同签订后,因合同未能实际履行造成原告赵某损失,被告李某承诺向原告赵某补偿损失,属于债务加入,内容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现原告赵某要求被告李某履行债务支付赔偿款,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辩称其承担债务行为是在受到胁迫情况下做出的,没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判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某损失4万元整。
被告李某收到判决书后不服,依法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代理人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1、原审法院关于责任承担主体的认定存在错误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代理人认为,本案加工承揽合同系赵某与案外人甘某之间所签订,合同相对方系赵某与案外人甘某,故李某无须按照合同承担相应的履行责任,然而一审法院却判决认定李某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此判决前后自相矛盾,且违背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2、原审法院仅凭借一张收条就认定被上诉人赵某存在损失,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本案中,赵某主张的损失实际为购买塑钢窗加工设备的相应费用,赵某陈述是其向案外人购买了二手设备,但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故赵某应当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且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本案中,赵某陈述,塑钢加工设备已被自己处分,抵交其所欠的3万多元房租,故赵某已经通过抵交房租的方式得以填补,故其不能向李某主张损失。
3、原审法院关于上诉人所出具的“保证”的认定存在不当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李某做出的保证是在赵某等人自2012年12月15日17时后至2012年12月16日7时许长达十四个小时通宵达旦地跟随、要求下出具的,期间李某曾经两次报警、三次向公安机关求助,赵某等人采取的方式明显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对李某的人身与精神胁迫在所难免,故李某做出的该项保证应当认为系在赵某等人胁迫之下做出的,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该保证应属无效,故李某无须按照保证的约定给付赵某4万元。
综上所述,上诉人非合同的当事人,却被一审法院判决需要承担赔偿莫须有的损失责任,原审判决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认为原审法院认定部分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结果赢得了当事人的好评。
律师办案心得:
作为一名律师,要有强大的抗压能力,不能因为案件的审理结果对己方不利而气馁,而是要静下心来仔细研究案情,查找法律规定,找出判决的不当之处,及时予以纠正。要提高起草法律文书的水平,这是评价律师很重要的指标之一,起草的文书必须要经过一遍一遍的修改,写作的风格应该是清晰,准确引用需要的法律,避免使用“相关法律法规”这类含糊不清的词,引用时一定要核实,确保准确。 一份好的法律文书,不仅能够清楚阐明案件的基本事实,而且能够指出对方的逻辑错位,诉请的不合理不合法之处,为自己接下来的诉讼工作做铺垫。所以律师应该多动笔、多看案例,多学习前辈们书写的法律文书。律师开庭之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首先是要收集提供全面合法的证据资料,罗列出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核对好己方的证据原件,仔细审查对方的证据材料,找出漏洞,列好法官可能会问到的问题等。另外,要注意平时各方面知识积累,除了应当通晓各门法律法规,还应当博览群书,应该有渊博的知识,因为你永远不会知道你遇到的下一个案子会是某一专业或某一领域的。对待当事人要坚持换位思考的原则,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对当事人遇到麻烦表示同情,在探讨案情时要让当事人感觉到安全感,信任感和信心,要设法了解当事人的真实处境,让当事人知道案件的办理时怎样一步步推进的,让当事人感到你的尽心尽力。分析案件证据材料时,明确案件的法律关系及案由,把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法律规定找全。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律服务人员,应当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全心全意为广大群众服务行列中,为建设和谐社会努力做出自己的贡献。

 


上一篇: 已是第一个!
下一篇: 为获拆迁补偿合作建房 一方反悔打官司
江苏天玺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苏ICP备10065412号-1
电话:025-84233959/84233989    传真:025-84860212     手机:13915984493(陈主任)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童卫路4号619室  邮编:210014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南京合同律师南京房地产律师南京法律顾问南京法律咨询南京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