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江苏天玺律师事务所 官方网站! 咨询服务热线:025-84233959
Logo
经典案例
联系方式
电话:025-84233959/84233989
传真:025-84860212
手机:13915984493(陈主任)br>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童卫路4号619室
邮编:210014
案例详情 Home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经典案例 >> 经典案例 >> 案例详情

为获拆迁补偿合作建房 一方反悔打官司

发布时间:2015-06-01   阅读:2584次

        原告李某与被告蔡某共同出资建成600平方米的房屋不为出售,而是为了获得拆迁补偿款,后被告独自一人领取了40多万元的补偿款欲占为已有,原告索要无果后诉至法院。12月7日,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蔡某给付原告拆迁补偿款176250元。
  2012年5月9日,原、被告签订合作建房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和原告共同建房600平方米,共同投资,开发以后,这600平方米的拆迁补偿款共同平分。协议签订后,原告投资65000元与被告一起建筑了房屋590平方米。2012年3月20日,原、被告共同建造的房屋被开发商拆迁,每平方拆迁补偿款为750元,590平方米补偿款442500元被被告一次性领取。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无奈诉至法院。在此纠纷发生过程中,原告在房屋未被拆迁之前已从被告处领取45000元。
  被告辩称:1、两人不存在合伙建房事实,原告是梁园区人,不是房地产开发商,也没有建房资质,2006年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用于建房,原告与被告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2、即使二人签订合作建房协议,该协议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不受法律保护,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是一种合伙法律关系,该协议并未改变被告的宅基地土地用途性质,且开发商在拆迁开发时已经按照法律规定缴纳了征收费用,该协议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为有效协议。被告将拆迁款领取后,应按照双方协议约定与原告将此款平分,但原告提前支取的45000元应从中扣除。被告不将拆迁补偿款与原告平分的行为违反双方的约定,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上一篇: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
下一篇: 车辆借用人无驾照,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江苏天玺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苏ICP备10065412号-1
电话:025-84233959/84233989    传真:025-84860212     手机:13915984493(陈主任)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童卫路4号619室  邮编:210014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南京合同律师南京房地产律师南京法律顾问南京法律咨询南京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