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江苏天玺律师事务所 官方网站!
咨询服务热线:025-84233959
网站首页
HOME
关于我们
ABOUT
精英团队
TEAM
新闻动态
NEWS
专业领域
FIELD
经典案例
CASE
咨询预约
CONSULTATION
联系我们
CONTACT
江苏天玺律师事务所
江苏天玺律师事务所
江苏天玺律师事务所
离婚诉讼
财产分割
遗产继承
子女抚养
债权债务
涉外婚姻
电话:025-84233959/84233989
传真:025-84860212
手机:13915984493(陈主任)br>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童卫路4号619室
邮编:210014
详细内容
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新闻资讯
>>
离婚诉讼
>> 详细信息
诉讼离婚判决离婚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5-05-31 阅读:1310次
诉讼离婚判决离婚的情形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相关链接:协议离婚的基本常识
上一篇: 已是第一个!
下一篇:
怀孕期间可以离婚吗?
江苏天玺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苏ICP备10065412号-1
电话:025-84233959/84233989 传真:025-84860212 手机:13915984493(陈主任)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童卫路4号619室 邮编:210014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房地产律师
、
南京法律顾问
、
南京法律咨询
、
南京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