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江苏天玺律师事务所 官方网站!
咨询服务热线:025-84233959
网站首页
HOME
关于我们
ABOUT
精英团队
TEAM
新闻动态
NEWS
专业领域
FIELD
经典案例
CASE
咨询预约
CONSULTATION
联系我们
CONTACT
江苏天玺律师事务所
江苏天玺律师事务所
江苏天玺律师事务所
离婚诉讼
财产分割
遗产继承
子女抚养
债权债务
涉外婚姻
电话:025-84233959/84233989
传真:025-84860212
手机:13915984493(陈主任)br>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童卫路4号619室
邮编:210014
详细内容
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新闻资讯
>>
子女抚养
>> 详细信息
变更抚养权的几种情况
发布时间:2015-05-31 阅读:1684次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上一篇:
抚养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下一篇:
可继承的与不可继承的财产
江苏天玺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苏ICP备10065412号-1
电话:025-84233959/84233989 传真:025-84860212 手机:13915984493(陈主任)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童卫路4号619室 邮编:210014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房地产律师
、
南京法律顾问
、
南京法律咨询
、
南京离婚律师